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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文件

苏电院政发2023105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牵制”的总体要求,健全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归口管理,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为校长办公室、计划与财务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总务基建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与申购部门共同做好采购工作。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日常事务。按政府采购品目不同,实行业务归口管理,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产业处、总务基建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承担业务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等部门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对采购需求制定、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采购职责分工如下。

(一)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2.指导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必要时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3.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4.指导和监督招标与采购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5.研究决定特殊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具体流程;

6.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其它具体问题。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2.负责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扶贫脱困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3.负责受理供应商的答复、询问和质疑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4.审核所实施项目的采购合同;

5.从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资金节约情况等方面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学校自行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征集与管理工作;

7.做好所实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指导和监督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项目的采购活动;

9.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10.指导和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报废、处置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12.负责固定资产的绩效评价工作。

13.做好与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法律性条款;

2.根据需要参与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等特殊事项处理,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等。

(四)计划与财务处主要职责:

1.组织编报学校采购预算,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等;

2.负责申购部门采购实施中预算审核、合同审核等工作;

3.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4.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与专项支出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归口项目的统筹,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工程建设等项目报批手续;

2.负责业务归口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指导申购部门对项目采购需求的市场调研和内容制定;

3.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论证工作;

4.负责申购部门采购实施中预算审核、申请审批、文件审核等工作;

5.从项目决策、项目执行、目标效益等方面,开展业务归口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六)申购部门是采购项目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严谨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根据批复填报采购计划;

2.负责编制项目采购需求,负责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根据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按学校管理规定,提交采购项目实施方案上会申请,包括采购预算调整、单一来源采购实施、采购方式变更实施等;

4.协助相关部门或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配合其做好技术答疑、商家考察、质疑回复、投诉处理等工作;

5.负责采购合同签订、监管合同履行、组织验收、资产入库、财务支付申请和售后服务处理,配合法务处理合同纠纷;

6.负责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项目的采购活动开展;

7.做好所实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负责采购项目的使用、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统筹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含预算调整)工作,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编报范围,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 申购部门对项目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再论证。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意向应当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意向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采购预算金额;

4.预计采购时间;

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根据市场调研情况,预算金额可以低于实际预算安排数,以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准备。

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单独提前公开。对年中新增采购项目以及实行临时采购预算执行制度的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指定平台公开意向。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或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第六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选择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和框架协议采购,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是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和框架协议采购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选择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学校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可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急需设备首次招标不足3家供应商投标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五)询价,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七)框架协议采购,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编制主体按采购组织形式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申购部门等。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无需编制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按编制主体按申购部门提供的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使用大额资金、技术复杂或特殊项目的采购文件,需经政府采购专家或行业专家论证后实施。采购项目的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和评分标准变化较小的文件,可不重复论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严禁仅按照进口设备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或者专利设定指标歧视本国产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整体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部分面向中小企业。

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不低于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二十七条 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条 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三十二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的文件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章 进口产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本国产品性能基本满足需求,但设备性能、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的,可申请采购部分进口设备,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比例。

第三十五条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获上级监管部门同意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七条 经上级监管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自愿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九章 政府采购活动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主体分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和申购部门组织等。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活动实施主体负责发布,包括采购信息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澄清、信息更正、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

第四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参与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2%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成交)价格的10%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是独立负责采购项目评审,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临时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磋商、询价、谈判专家,原则上应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结果中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 采购结果公告(公示)期限结束后,采购活动实施主体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第十章 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活动实施主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购部门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第四十七条 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活动实施主体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购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

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活动实施主体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必要时,可邀请法务参与。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十九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条 适用暂停采购活动法定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上级监管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上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换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学校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结果,确定新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服务类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

第五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对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双方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履约和验收

第五十八条 申购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主体,应落实专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跟踪项目进度,独立进行事中管控,督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五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申购部门应当立即中止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六十条 合同履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采购的,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小组,对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报告。国家和行业有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有隐蔽工程的项目应出具中期验收记录。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属于质量、技术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向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报检并获取专业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前置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申购部门向财务部门申请合同支付,计划与财务处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支付,经批复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十三章 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申购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手续,并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集采购档案,定期移交档案馆归档保存,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政府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采购档案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与财务处、业务归口部门、申购部门等,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学校申购部门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

计划与财务处将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绩效评价范围,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 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实行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有关人员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在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七十三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

第七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上级监管部门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和学校科研设备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因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涉及进口物资采购事项无需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六条 若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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