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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2日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苏经信财审【2017444号)、《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苏教法【201714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所有、各单位(部门)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设备、场地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实施组织管理。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其相应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出租的设备或房产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或拟出租的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将实施情况报省经信委备案。

(二)出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或拟出租的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上报省经信委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实施方案,经过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已出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的,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审核,保证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在省经信委授权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由学校审批,报省经信委备案。超出省经信委授权设备与资产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经信委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资产权属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合同。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招租应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租金底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原则上保证金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若固定资产租赁物搬离学校的,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十五条 出租合同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内容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须按省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国有资产应施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八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出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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