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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03月28日 17: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师生、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纪委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监督部门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委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学校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室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师生。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来信:通过邮局快递等方式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来访:到学校纪委当面反映的;

(三)来电:拨打学校纪委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网络: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纪委邮箱等方式反映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等转送的属于学校纪委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归口接收检举控告。校内巡察工作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

纪委办公室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管理权限,学校纪委受理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各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反映。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三条 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纪委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级纪委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

第十五条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按规定移送执纪审查室进行处置。执纪审查室应当及时调查并向纪委办公室反馈处理情况,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四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十六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 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级纪委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九条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五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定期研判学校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检举控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的部门或单位,经了解核实后,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省纪委监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学校纪委、所在党组支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三十七条 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八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师生疾苦、对师生利益麻木不仁。

第三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及部门、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校纪委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三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委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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