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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高校开展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核实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认定,确保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真实、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精准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我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其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3.单亲家庭;

4.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在读书,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

5.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7.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8.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参照淮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该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A档)、比较困难(B档)、一般困难(C档)三档,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基本条件: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B)基本条件: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淮安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C)基本条件: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家庭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临时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30%,特别困难学生(A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30%

(四)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五)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四、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党、团或学校行政处分者;

3.在校期间出现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者;

4.购买高档电脑、佩戴金银首饰、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以及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者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5.公示期间和公示后,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被举报并经核实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信息,江苏省资助系统进行核实并量化指标打分。系统将自动生成《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供证明  

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上传至“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3.在我校就读期间已经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4.其它情况,如:家庭多子女就学无法支付繁重学费,家庭成员患重病等。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建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班子成员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同时指导、督促各年级(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信函索证、校内消费水平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六)民主评议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中提交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要求,申请学生中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原则上统一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A档),再按照系统评分从高到低按比例划分困难生等级,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省系统分值并予以书面情况说明,初步提出本年级(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后,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要求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七)公示与异议

1.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相应调整。

(八)建立档案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学院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建档名单及相关信息反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公示、审核后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

六、建档调整

1.对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家庭突然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认定建档。

2.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可在每年9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反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3.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现建档学生有实施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行为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由所在学院取消其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并反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做好教育与管理工作

1.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作出调整。

3.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4.在工作过程中,要秉持“实事求是”和“以人文本”的工作原则,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和维护学生的自尊。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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