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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22年9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6日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之一: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作案一次价值不满 500 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一次价值 500 元以上(含 5O0 元)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一次价值 1000 元以上(含 10O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二次以上(含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酌情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理:

1)损坏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含 500 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毕业生在分配就业期间损坏公物者,可缓荐、缓派,若已离校,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携带凶器或为打人者窝藏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被打者医疗及有关费用。

(五)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被打者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不配合调查,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受雇佣或约请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滋事挑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为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占用宿舍其它床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或私接电源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宿舍内禁止使用的物品包括:①电流转换器、分压器等逃避限电系统检测设备;②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等所有电加热设备;③液化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④在宿舍内吸烟等同于使用明火,宿舍内发现烟头或室内有烟味视为在宿舍内吸烟。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规定睡眠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收录机等或在宿舍楼内打球,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所赌博、打架、酗酒、摔砸酒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进行散发传单和张贴小广告者,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不听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鼠、蛇、蜥蜴等,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收看、播放反动或黄色音像制品和书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向窗外抛洒杂物,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禁止翻越宿舍围墙、阳台,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破坏公寓内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遵守如下规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生进出校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开假病历、开假证明、用他人证件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同作假、借出证件者一同处理。

(二)翻越围墙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受到经济处罚。

(五)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和校园一卡通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刻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辅导答疑、监考、成绩评定、转学院、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涉黄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等涉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49 学时或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50 学时(含 50 学时)以上者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组织的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开、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档案,或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或事项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 DHCPFTPBT 等服务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盗用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上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

(二)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擅自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违章使用水、电、气的;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交通工具, 或擅自移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

(四)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

(五)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制定相应的处分细则,严格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定的资格。

(二)开除学籍处分者若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学习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学生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四)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负责行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保卫处、教务处、后勤总公司、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学院做好调查工作,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学院按照处分程序和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邀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处分程序和权限处理。

(六)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处分,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可按程序申请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处分解除申请条件

(一)受处分学生能改正错误,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每 3 个月撰写一篇思想汇报;

(二)受处分期间,学生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未再发生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三)处分期满。受纪律处分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以最后一次违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将毕业但仍处于处分期的学生,等同处分期满。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申报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由学院负责处分解除行文,反馈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申报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分解除行文。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照我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 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学习证明,不发学历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各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各学院学工办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