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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说明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家庭负担的重要举措。大学生参保后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城乡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

1、医保性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医疗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2、可享受的待遇

门诊: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300元。

住院:学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

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门诊特定项目:包含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以上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2、缴费标准

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组织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均按淮安市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执行。下一度缴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政府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郑重提醒:原则上,大学生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你已在家庭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到当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带至学校,申请不在学校参保,避免重复参保。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咨询电话:0517-8380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