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通知公告 - 正文
2019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通知公告 admin  admin  2019/05/06 19:49:0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淮安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部及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以及合同审批、签订和管理等工作,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或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技术转移中心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
第七条  计划与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按规定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监察处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所在学校的二级单位(下称“二级单位”)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横向合同签订前,二级单位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二级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负责人,对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
(一) 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模版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合同模版。委托方对合同有特殊需求的,可根据委托方要求另拟合同。
(二) 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横向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信息。
(三)横向技术服务合同符合免税条件,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由项目负责人在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按照《政务用户增值税减免办理流程》办理免税手续。科研产业处、计划与财务处协助负责到市税务局进行免税申请备案。
(四) 二级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四)科研产业处负责对合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合同中涉及仪器设备采购的,必须明确设备预算、设备采购方、设备所有权。有经费外拨的,也须在合同中明确。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解。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学校《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校所需四份(项目负责人、二级部门、科研处、计划与财务处各执1份),科研处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二级单位初审,经科研处复核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外协科研合同按横向科研合同管理,除产品销售合同外,外协合同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名义取得的横向项目或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的使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一份原件供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计划与财务处、科研产业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二级院部等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各自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和到款情况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研处根据相关科研合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项目认定并办理“横向项目追加经费申请表”。计划与财务处根据科研产业处“横向项目追加经费申请表”和科研合同办理经费入账,并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不得外拨至利益关联单位,如项目负责人未如实阐明关联关系,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至关联单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1)横向科研经费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5万元以下的支出或经办人为项目负责人时所在部门分管科研领导审批(以编号为准);5-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还需技术转移中心审批;10万以上支出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2)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
(3)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我校相关规定及实际列支并依法纳税。
(4)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5)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出差及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6)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
(7)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本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查后还需报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1)在职进修、培训等;
2)一次性50000元以上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3)横向科研购置的外协配套耗材及设备;
4)其他特殊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合同没有约定的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含软件)
(一)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含软件)时,须在合同中有明确预算,方可实施。
(二)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的,其采购、登记和报账行为须严格执行学校的采购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设备所有权归合同约定单位的,由约定单位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学校进行采购。
1.项目负责人在《委托采购责任告知函》上签字并存档。
2.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购仪器设备申请表》,并按有关程序启动采购程序。
3. 仪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由接收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接收单位出具设备接收函。接收函应包括:设备清单、供货商、数量、型号等相关内容,接收函须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4. 凭购货原始凭证、合同、约定单位仪器设备接收函到计划与财务处报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按时办理结题手续,填写《横向项目验收表》、《横向技术服务生产经济效益证明》。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经费的结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两年后,结余经费须转到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后续研究基金,进行项目的后续研究开发或新项目的启动。原则上,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多个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汇总到一个新的横向科研后续研究基金账户。
第七章  政策激励
第三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总量和项目完成情况,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考核时同等对待(仅限项目第一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第四十条 学校对到账横向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外拨经费及税费后进行配套。技术开发类项目配套比率为8%,其中2%给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用于科研项目培育、项目绩效管理。学生服务类、生产实习类项目累计300万以上配套比率为5%,技术培训类项目学校不予配套。每项项目配套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计划计划与财务处、科研产业处、审计处协调会商制度,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与计划与财务处会商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淮信院〔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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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5日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