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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推荐实施办法 (2022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助学资格:

1)本年度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生活铺张浪费(如吸烟、酗酒等)、生活消费过高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者。

4)利用助学款项请客吃喝玩乐者。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的情况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评审。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各学院在学生工作处分配的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主管部门。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逐月发放。经费指标下达后,高校应一次性补发本学期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不得跨学期发放。

(二)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